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通知
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由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向对方或授权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应 当以电报费付讫的有线电报、无线电报或海底电报发往最近知悉的对方营业所;
如 果挂号信在通常情况下能于投交邮局后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收件人,此项通知也可用 邮费付讫的挂号信寄发。①
注① 本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详尽的说明,并规定了买卖双方所 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它和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一样,供买 卖双方自愿采纳,并可对其中条款在合同中作双方同意的修改或补充,如有抵触, 以合同的优先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