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经向国际劳工局总干事通知登记可退出本公约。此项退出应自经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生效。
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规定的退出权利,需再遵守五年,且此后每当五年期满,可按本条规定的条件退出。
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经向国际劳工局总干事通知登记可退出本公约。此项退出应自经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生效。
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规定的退出权利,需再遵守五年,且此后每当五年期满,可按本条规定的条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