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二十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二十条 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