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九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九条 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