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第一条
为客观地、科学地评价我国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办学水平,保证和不断提高建筑类专业教育的质量,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适应国际间相互承认学历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教育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与国际公认的有关专业教育标准相衔接,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校的特色;坚持社会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和监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要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2021年)
-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林草局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