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5年6月20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1998年)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2004年)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2001年)
- 在第九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