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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