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铁路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应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五年铁路发展规划等国家印发或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坚持适度超前、不能过度超前的原则,着力构建现代化铁路运输网络。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或由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将资金作为地方资本金投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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