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处置,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第三条
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应从国民经济战略调整的高度出发,通过吸收外资盘活不良资产,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
第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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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年)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二批)(2016年)
-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2024年)
-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2015年)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