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处置,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第三条
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应从国民经济战略调整的高度出发,通过吸收外资盘活不良资产,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
第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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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2023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2003年)
-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2004年)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