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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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
-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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