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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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2014年)
- 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
-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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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