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并就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委员会下设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具体工作。
办公室与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中国证监会案件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相互独立。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存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适用情形的,不予受理。
对于未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案件,当事人提交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材料的,不予接收。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应当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调查通知书复印件;
(四)立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复印件(如有);
(六)提出申请的内部决议(如当事人为单位);
(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八)当事人或者受托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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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5年)
-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