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第三条
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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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 发展改革委高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2000年)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5年)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2017年)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