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2011年)
-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2005年)
-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