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00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五、
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九、
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3年1月底以前选出。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