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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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
-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9年)
-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