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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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1999年)
-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2006年)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