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第四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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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