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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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