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包括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技术咨询、评估、方案设计、适配、更换、维修、使用训练等服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实用、安全、科学、便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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