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科研生产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工作,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确定许可证的发放种类和数量。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抗旱规划的批复(2011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