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牧渔业部、林业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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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2011年)
- 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4月10日发表谈话(2000年)
-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2014年)
- 在二〇二四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4年)
-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