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放活集体林经营权,利用好林业资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有利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实现小农户与林业现代化建设有机衔接,对促进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快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
推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功能和整体效用,是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放活林地经营权是其核心要义。林地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流转合同依法利用林地林木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以依法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再流转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利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发包方)书面备案。鼓励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权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依当事人自愿申请但不强迫的原则进行合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探索作为经营权人实现林权抵押、评优示范、享受财政补助、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依据,平等保护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
积极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依规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流转林权,引导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当前,尤其要重点推动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流转,促进国土绿化。鼓励和支持地方制定林权流转奖补、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补助、减免林权变更登记费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户有序长期流转经营权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可以根据农民意愿,通过预流转、委托流转等方式组织集中连片经营的农户承包林权在公开市场上招商引资。各地要着力完善基础设施,集中项目支持农村致富带头人和社会资本建立基地,引导和支持农民以林权等入股发展林业。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运用办法,充分应用“信用中国”查询平台,限制失信人和林权流转黑名单主体受让林权及申报林业建设项目、补贴、荣誉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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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圳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的通知(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