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年)
为正确执行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现对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预收人民币500元。
二、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预收执行费。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扣除本规定第一条所列费用后,其余退还申请人。
三、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得对承认和执行分别两次收费。对所预收费用的负担,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昌黎黄金海岸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5年)
-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6年)
-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20年)
- 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