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信息电子化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期货公司。
第三条
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是指客户通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终端特征代码。
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是客户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话号码、互联网通讯协议地址(IP地址)、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地址)以及其他能识别客户交易终端的特征代码。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交易终端设备的类型,采集相应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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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202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
-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2022年)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 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