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经他字第26号《关于在审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应如何解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原仲裁机构适用仲裁法某些规定有困难的,如仲裁庭的组成,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二、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 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致电祝贺中国空间站天和核心舱发射任务成功(202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6号(2002年)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