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2021年)
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有人单独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该实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者实施条件的除外。
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收取的许可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品种权转让未经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受让人以品种权人名义提起侵害品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受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应当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前款所称的繁殖材料不限于以品种权申请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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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 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2020年)
- 贷款通则(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2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