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听证;
(三)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依法决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
(七)指导下级部门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培训;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合作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4年)
-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