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组织听证;
(三)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依法决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
(七)指导下级部门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培训;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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