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2005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简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顺利实施,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培养工作的社会效益,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特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战略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逐步缓解和扭转西部和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状况,改善少数民族人才的层次结构,提升少数民族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 培养任务、主要措施和计划管理
(一)
2006年度的招生规模为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到2007年度招生规模为5000人,其中博士生1000人,硕士生4000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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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9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需大学等四所军队院校移交归属意见的复函(200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2009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