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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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1999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8号(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平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0年)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