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17年)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