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二、 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三、 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2015年)
- 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 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2022—2025年)(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