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二、 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三、 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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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18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 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