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截至2010年11月底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一、
对与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1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四款,予以删除。
二、
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
三、
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宣布失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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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2003年)
- 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年)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年)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