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992年)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
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
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2年)
-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1年)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14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