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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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2009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2013年)
-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
-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