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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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中老联合声明(2006年)
-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 在首都各界庆祝澳门回归祖国大会上的讲话………………………………江泽民(1999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2018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