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