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8年)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