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