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2021年)
-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018年)
-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