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25年)
-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2025年)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