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 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