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赣州、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国函〔2022〕20号
江西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建设赣州、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以下统称示范区)。示范区建设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实施。
二、
示范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继承发扬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老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比较优势,激发内生动力和活力,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打造新时代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样板。
三、
江西省、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编制示范区发展相关规划,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推动示范区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积极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制度成果。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细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要素供给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落实好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协调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等有关地区加强与三明市、龙岩市、赣州市的对口合作。充分发挥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江西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强综合协调,跟踪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2年3月3日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00年)
-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1年)
-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