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批复(2021年)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关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报告》收悉。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
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一名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三名国家安全技术顾问。
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担任;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相关人员担任。
二、
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的职责是:监督、指导、协调、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职责是:协助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开展相关工作;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
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国家安全技术顾问列席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五项以及本批复的要求,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
国务院
2021年11月30日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2年)
- 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2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