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为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依法打击“转圈粮”、“出库难”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确保粮食库存消化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2019年粮食库存消化处理具体工作安排,现就有关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正处于关键时期。粮食库存消化涉及利益主体多、影响面广、各方关注度高。随着库存消化持续推进,一些地方和企业“转圈粮”、违规倒卖、“出库难”等问题可能发生。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粮食库存消化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监管政策,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库存管理历史积累问题,消除监管隐患,以高度的责任感,把粮食库存销售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抓细,为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 强化粮食销售出库重点环节管理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中储粮分支机构等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销售出库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
-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2013年)
-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三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21年)
-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机制的函(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