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为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依法打击“转圈粮”、“出库难”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确保粮食库存消化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2019年粮食库存消化处理具体工作安排,现就有关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消化正处于关键时期。粮食库存消化涉及利益主体多、影响面广、各方关注度高。随着库存消化持续推进,一些地方和企业“转圈粮”、违规倒卖、“出库难”等问题可能发生。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粮食库存消化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监管政策,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库存管理历史积累问题,消除监管隐患,以高度的责任感,把粮食库存销售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抓细,为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 强化粮食销售出库重点环节管理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中储粮分支机构等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销售出库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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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的通知(2016年)
- 水利部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关于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昌黎黄金海岸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