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程序,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听证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调查机关可以依申请举行听证会,以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与具有相反利益的当事方见面的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
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方,包括反补贴调查中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均可申请举行听证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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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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