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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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2016年)
-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2021年)
-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