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一、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三、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四、 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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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198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
-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武警江西省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中队“井冈山爱民模范中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6年)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