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2017年)
一、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二、
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委托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
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7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委托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四、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由国土资源部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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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2014年)
-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
-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2024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伊克昭盟设立地级鄂尔多斯市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