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2008年)
为切实做好地震灾区恢复生产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特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广泛援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加强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衔接,确保灾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早日恢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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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7年6月29日)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
- 朱镕基总理致非洲统一组织第37届首脑会议的贺函(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的决定(2004年)
-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