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
-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4月16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2007年)
-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