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2021年)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现就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
1.
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
2.
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既要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2003年)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决定(2003年)
-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