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药品监管局(2000年)
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
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
近年来,一些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对外埠生产的药品在进入本地区销售前,以“送样检验”、“注册审批”、“准销登记”等方法限制外埠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致使药品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受到了严重影响。
药品经依法批准生产后,即获得了在全国市场流通的资格。以上种种限制、排斥的做法,既没有法律政策方面的依据,也不符合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市场的要求,与当前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相悖的。为此,我局提出下列要求;
各地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名义限制或者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做法。与此有关的文件、规定要及时清理、废止。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以各种借口继续限制、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要追究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同时,还要负责监督省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
依法加强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行政措施,必须符合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药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力度,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特此通知
药品监管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二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平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2019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4年)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