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2015年)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以人体生物样本实验室检测结论作为认定吸毒违法行为直接证据的请示》(苏公通〔2015〕8号)收悉。经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批准甲基苯丙胺作为药品上市,通过实验室检测特定目标物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是科学的、可行的。
二、 甲基苯丙胺摄入人体后,部分以原体形式从尿液中排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人员尿液中可检出甲基苯丙胺,但由于个别药物在人体中代谢也可产生甲基苯丙胺,因此,在排除被检测人服用相关药物(如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司来吉兰)的前提下,方可认定其摄入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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