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2015年) 你厅《关于以人体生物样本实验室检测结论作为认定吸毒违法行为直接证据的请示》(苏公通〔2015〕8号)收悉。经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批复如下:

你厅《关于以人体生物样本实验室检测结论作为认定吸毒违法行为直接证据的请示》(苏公通〔2015〕8号)收悉。经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批复如下: